《四川成都关于办理机械式车库(位)权属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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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关于办理机械式车库(位)权属登记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
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对建设用地配建机械式停车库(位)数量的要求,为保障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利,从2014年9月1日起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受理机械式停车库(位)权属登记,具体通知如下: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机械式车库(位),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同一项目的机械式车库(位)所有权登记应一并申请办理。
二、机械式车库(位)应当以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机械车库(位)基本单元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建筑物或特定空间。机械式车库(位)基本单元可以是幢、层、组(间)或建筑物局部附建的机械式停车库(位)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
三、机械式车库(位)应按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单元进行测绘,并在测绘报告中注明每个基本单元可停放汽车数量。
四、因合法建造机械式车库(位)申请初始登记的,登记程序及要件应符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及本市关于车库(位)权属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
五、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要求将登记内容载入房屋登记簿,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同时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中记载“机械式车库(位)”及可停放汽车数量等内容。
六、同一项目内的机械车库(位)可以按照基本单元办理转让、抵押及其预告、更正、注销等登记事项。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