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包括所有类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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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申请机构:填写申请机构的全称,并盖机构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发核准证的唯一机构名称。
2.2机构类型:填写申请核准的机构类型,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申请多种类型的机构,可以一并填写。
2.3申请日期:填写申请机构向主管部门(如果存在)或者受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受理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
2.4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复查填写“第一次复查”、“第二次复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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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核准相关的机构基本情况。
3.1.1机构名称:填写申请机构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机构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 所在国:填写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国家名称。目前只有境内企业,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 所在省:填写申请机构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如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 所在市(地):填写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 所在区(县):填写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 机构地址:填写申请机构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同此)。
3.1.7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机构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机构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填写该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本申请书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含义及其填写均同此)。
3.1.8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机构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填写该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1.9 邮政编码:填写与申请机构地址相应的邮政编码。
3.1.10 电话:填写能够与申请机构联系的有效电话。
3.1.11 传真:填写能够与申请机构联系的传真电话。
3.1.12 电子邮箱:填写申请机构有效的电子邮箱。如果没有,最好在有关网站上注册一个(本申请书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均同此)。
3.1.13互联网网址:填写机构互联网网址。如果没有,可以不填此栏。
3.1.14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机构的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外商独资等。
3.1.15所属行业:对目前还存在的行业系统或者某行业集团的,可填行业或者集团名称,如铁路、石化、石油、电力等;对已经打乱行业界限的,可以填写申请机构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机构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则可不填此栏。
3.1.16 批准成立机关:填写首先批准设立的政府部门;如果企业自行设立,除工商外,再没有其他政府部门,如有上一级公司,可写上一级所属的公司,如没有上一级公司等,可以不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填写该使用单位。
3.1.17 级别:填写申请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级别。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分为A、B、C三级,型式试验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不需要填写。
3.1.18 单位性质:按照事业、企业填写。
3.1.19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填写直接登记的工商部门,如某某市工商局、某某县工商局等。企业法人单位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填写该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不填写。
3.1.20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企业法人单位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填写该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不填写。
3.1.2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填写直接登记的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如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某某省事业单位管理局等。事业单位法人填写,企业法人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不填写。
3.1.2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填写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证书编号。事业单位法人填写,企业法人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不填写。
3.1.23 成立日期:填写有关部门批准机构成立,使其具有合法地位的时间。
3.1.24 开始工作日期:填写批准申请核准的工作日期。首次申请,可不填写。
3.1.25 固定资产:填写与申请核准相关的办公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
3.1.26 检验检测(试验)设备价值:填写检验检测(试验)设备的价值。
3.1.27 总人数:填写机构的所有人员数。
3.1.28 检验人员数:填写与申请核准相关的所有检验人员数。
3.1.29 无损检测人员数:填写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所有人员数。
3.1.30 试验人员数:填写与申请核准相关的所有试验人员数。
3.1.31技术负责人:填写申请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技术的人员姓名,如总工的姓名等。如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是同一人,也必须填写。
3.1.32 技术负责人职称:填写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如工程师等。
3.1.33 取得相关认证
填写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商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社会组织的认证、批准,从事射线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填写《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情况,配备γ源检测设备的机构还需填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的情况,其他认证如ISO等。
3.1.33.1 认证项目:填写认证的项目。如ISO9001等。
3.1.33.2 认证机构:填写进行认证的具体单位或者机构。
3.1.33.3 认证日期:填写取得认证有关证书的日期。
3.1.33.4 认证有效期:填写认证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3.2 申请代理机构
填写所委托的代理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代理机构,如代理商、社会合法的咨询机构等。自行直接申请,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不填写。
3.2.1 机构名称:填写代理机构的全称。
3.2.2 代理负责人:填写承办该项代理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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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请核准项目
填写申请核准检验检测的具体项目。
4.1.1检验检测类型:填写申请核准的检验检测类型,分为四种: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
4.1.2 检验检测项目: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填写。综合检验机构申请气瓶定期检验资格,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4.1.3原有核准:作为到期复查,可标注复查前原有的情况,即在此栏内标注“○”,新申请或者原有的不包括此项可不填写。
4.1.4 新申请核准:新申请或者原有不包括此类的,即在此栏内标注“√”。如果复查,原有的项目仍然保留,则在此栏也应当标注“√”。
4.2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表明申请人承诺应当履行的义务。
4.2.1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申请机构的法人代表,同3.1.8一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4.2.2 职务:填写法定代表人在机构中的具体职位,如所长、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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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机构主管部门意见
目前,有机构主管部门的,由机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机构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机构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没有任何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申请机构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机构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机构公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不填写。
5.1.1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签字。
5.1.2单位(公章):机构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不允许用专用章代替。
5.2受理机关意见
表明负责实施核准审查工作的机关是否受理的意见。结论意见分为“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受理);“不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不受理);“同意受理下列检验检测项目(指部分受理),并注明具体的项目内容。对全部不受理或者部分受理的,按照规定,要正式发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具体原因。
5.2.1负责人:具体负责承办受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可按照各自的核准程序的有关要求决定。一般为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
5.2.2受理编号:前十位代码按照核准证编号方法编写,年份为受理年份,再在年份后加“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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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检验检测情况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4年)检验检测的设备数量,新申请的可以不填写。年份可填写2004、2005等。
6.1.1检验检测项目:按4.1.2的要求填写。
6.1.2 检验检测收入:填写该年份检验检测的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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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申请机构资源
填写与申请核准相关的基本资源情况。
7.1.1 办公占地面积:填写与申请核准有关的办公占地面积。
7.1.2 办公房屋面积:填写与申请核准有关的房屋建筑面积。
7.1.3 检验检测试验占地面积:填写用于检验检测试验的占地面积。
7.1.4 检验检测试验房屋面积:填写用于检验检测试验的房屋建筑面积。
7.2 各部门人员组成
填写各科室、部门的人员情况。
7.2.1 部门:填写科室、部门的名称。
7.2.2 部门负责人:填写科室、部门负责人,如科长、室主任的姓名。
7.2.3 部门人员数:填写科室、部门的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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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派出机构
填写所属固定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委托法人资格的派出检验检测机构情况。没有派出机构的则不填写。
8.1.1 机构名称:填写派出机构具体的名称,如某某工程部等。
8.1.2 机构地址:填写派出机构的固定的办公地址。
8.1.3 总人数:填写派出机构与核准有关的所有人员数。
8.1.4负责人:填写派出机构的具体负责人,如部门主任、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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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持证检验检测人员情况
填写与申请核准相关的持证检验检测人员情况。包括检验、无损检测等人员。填写时,按照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顺序填写,页数不够,可另附页。
9.1.1姓名:填写持证检验检测人员的姓名。
9.1.2身份证号码: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9.1.3 学历:按具有正式学历证明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科、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填写,没有学历,填写无学历。
9.1.4 所学专业:按最高学历在校所学专业填写。
9.1.5 职称:按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关职称填写。
9.2 持证情况
9.2.1 类别(方法):填写持证检验检测类别(方法),如检验人员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等,无损检测人员填写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等;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没有持证则不填写。
9.2.2 级别(项目):填写持证检验检测的级别(项目),如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员、检验师等,无损检测人员填写初级、中级等。
9.2.3证书编号:填写获得该类别(方法)、级别(项目)的检验检测人员证的编号。
9.2.4有效期至:填写证书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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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主要检验检测与试验仪器装备状况
按照核准有关规定,申请某种类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能力,其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核准条件的规定。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
10.1.1 设备名称:填写设备的名称。
10.1.2 型号:填写设备说明书上的型号。
10.1.3 规格:填写设备说明书上的规格。
10.1.4 产地:填写出产设备的产地。
10.1.5 数量:填写同一名称、同一设备能力的设备数。
10.1.6 主要性能:填写设备的主要参数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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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提交的文件资料
按照核准有关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须提供该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申请机构成立的证明文件。
11.1.1 文件资料名称:填写提交的文件资料名称。
11.1.2 页数:填写文件资料的具体页数。
11.2 备注:申请机构认为应该申明的事项。
12 其他有关事项
12.1 申请书份数:本表至少一式四份,经受理机关正式受理后,受理机关和其下级机关各一份、申请机构一份,一份由申请机构交所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申请机构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时,应该提交一个电子格式的申请书。
12.2 申请书印制方式:申请书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构的网站上,由有关机构或者申请机构下载使用,自行用A4篇幅的80克复印机纸打印,不再进行统一印制。
12.3 填写申报方式:目前因条件不成熟,不能在网上在线填写申报,也不能利用软件填报建立数据库,只能下载用一般文书格式进行填报。我们将积极创造条件,首先能够利用软件进行填报,再争取尽快能够在网上进行填写申报,并建立数据库。
12.4 填报中问题的处理:在表格下载中,存在问题,请与相关网站联系;表格填写内容的问题,请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联系电话:010-8226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