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二、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在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时,至少一式两份,申请经许可审批机关正式批准后,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交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单位因名称、地址等变更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1 填写范围
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延长有效期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1.3 单位申请增加许可项目(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或设备种类(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不填写此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核准)申请手续。
1.2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其产品的主体材料、结构、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发生变更,但其许可证(核准)证书的内容不发生变化,并没有将产品规格随同许可证以明细表列出的,不需要填写此表,另按相关规定申报。
1.3 由型式试验来决定产品制造许可,其许可的产品类别(类型)、品种(型式)、参数(型号),一种是在制造许可证及其所附的明细表中列出,另一种采取备案形式,因其改变需要更换许可证及其明细表或者重新备案的,应当填写本申请表,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1.4 目前,因工作需要,将现有的不同许可(注册)、批准等证书换为统一的许可(核准)证书的,如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转换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不填写此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2.申请表的填写
2.1 原单位(机构)名称:填写申请单位(机构)的名称,如是变更单位(机构)名称,则填写变更前的原单位(机构)名称
2.2 变更项目:填写变更的项目,如单位更名、地址变更、延长有效期、增加型式试验产品等。
2.3 变更原因:对单位更名可填写产权变更等;对地址变更可填写单位搬迁等;对延长有效期可填写单位改制、重组等;对增加型式试验的产品可不再填写。
2.4 原许可(核准)证编号:变更前原许可(核准)证编号。
2.5 颁发日期:原许可(核准)证颁发的日期。
2.6 变更后的具体内容:对于单位更名填写更名后的单位全称(与公章和法人证书一致);对于地址变更填写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号)等;对于延长有效期填写期望延期后的有效日期;对于增加产品品种(型号)可填写具体的种类、类别(类型)、品种(型式)、型号、参数等,填写不下可另附表。
2.6 提交的文件资料:更名、地址变更,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延长有效期,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和延长有效期的理由说明;增加新型式试验产品,提交由批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原许可(核准)证、注册证书及其明细表或者备案表,(包括正本、副本);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说明。
制造单位发生产权变更、地址变更、增加型式试验产品,由申请单位提交其质量体系、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材料,已经实施监督检验的,应当有负责该单位产品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的验证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生产单位质量体系、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报告)。是否进行审查或者补充进行鉴定评审,由受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决定,需要进行审查或者补充进行鉴定评审的将另行通知申请单位。
由于名称、地址变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在文件资料名称中注明提交的资料名称。
2.7 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与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一致的法定代表人。
2.8 单位公章:变更单位(机构)名称,应当盖注变更后的单位(机构)名称印章。
2.9审批机关意见:由审批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履行审批手续,并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