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所属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部件的制造申请。本表目前只适用境内(包括外商在境内设立的制造企业)制造单位的申请。
2 封面
2.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设备种类制造许可相一致的制造企业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布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2 设备种类:填写申请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部件)、大型游乐设施。对于附属的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部件,可以填写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部件等。多种类的制造单位,申请时,也应当按此种类分开填写。
2.3 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准备提交主管部门(如果存在)或者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
2.4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复查填写“第一次复查”、“第二次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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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制造许可相一致的制造企业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 所在国: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名称。因本表暂适用于境内,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 所在省: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一般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 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 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 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同此)。
3.1.7 组织机构代码及所在地区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本申请书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含义及其填写均同此);所在地区代码按照GB/T2260-1999的规定填写(即当地身份证号码的前6位数字)。
3.1.8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3.1.9 邮政编码:填写与申请单位地址相符的邮政编码。
3.1.10 电话: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有效的电话。
3.1.11 传真: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传真电话。
3.1.12 电子邮箱:填写申请单位有效的电子邮箱。如果没有,最好在有关网站上注册一个(本申请书所填写的电子邮件均同此)。
3.1.13互联网网址:填写企业互联网网址。如果没有,可以不填此栏。
3.1.14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外商独资等。
3.1.15所属行业:对目前还存在的行业系统或者某行业集团的,可填行业或者集团名称,如铁路、石化、石油、电力等;对已经打乱行业界限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则可不填此栏。
3.1.16 批准成立机关:填写首先批准设立的政府部门;如果企业自行设立,除工商外,再没有其他政府部门,如有上一级公司,可写上一级所属的公司,如没有上一级公司等,可以不填。
3.1.17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填写直接登记的工商部门,如某某市工商局、某某县工商局等。
3.1.18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3.1.19 成立日期: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地位的时间。
3.1.20 开始工作日期:填写批准申请许可或者批准试制的工作日期。首次申请,可不填写。
3.1.21 固定资产:填写与申请制造许可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3.1.22 注册资金:填写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3.1.23 管理者代表:填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管理企业的人员姓名,如厂长的姓名等。如法定代表人与此代表是一人,也必须填写。
3.1.24 管理者代表职位:填写管理者代表的职位,如厂长等。
3.1.25 质量保证负责人:填写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正式任命的质量保证负责人。
3.1.26 总人数:填写与申请制造许可相关的所有企业人员数。
3.1.24 取得相关认证
填写除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商注册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的认证、批准,如ISO等。
3.1.24.1 认证项目:填写认证的项目。如ISO9001等。
3.1.24.2 认证机构:填写进行认证的具体单位或者机构。
3.1.24.3 认证日期:填写取得认证有关证书的日期。
3.1.24.4 认证有效期:填写认证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3.2 申请代理机构
填写代理制造许可申请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代理机构,如代理商、社会合法的咨询机构等。
3.2.1 机构名称:填写申请代理机构的全称。
3.2.2 代理负责人:填写承办该项代理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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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请许可类别
填写申请制造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别。
4.1.1 类别(组别):填写申请制造设备的类别(组别),具体类别(组别)见附录1。具体填写时,请以相关许可的规定为准。
4.1.2 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如申请制造A级锅炉,可填写“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等都有分类,按申请的级别填写。
4.1.3 品种(型式):填写申请制造设备产品的品种(型式),应当按其所制定的相关规程、规则要求填写。
4.1.4 参数:填写申请制造设备的参数,如果此类设备没有参数限制,则可不填。
4.1.5 代表产品(限制范围、典型产品):有关许可规定,对申请的产品有限制,或者应该填写限制范围或产品,应当填写清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填写其的代表或者典型产品。
4.1.6原有许可:作为到期复查,可标注复查前原有的情况,即在此栏内标注“○”,新申请或者原有的不包括此项可不填写。
4.1.7 新申请许可:新申请或者原有不包括此类的,即在此栏内标注“√”。如果复查,原有的项目仍然保留,则在此栏也应当标注“√”。
4.1.8 型式试验单位: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如果已经进行了型式试验,填写型式试验的单位名称;如果不需要做型式试验,则填写“不需要进行”;如果需要型式试验,但没有做,则填写“未做”。
4.2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表明申请人承诺应当履行的义务。
4.2.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制造许可单位的法人代表,同3.1.8一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4.2.2 职务:填写法定代表人在制造单位中的具体职位,如董事长、厂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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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目前,有单位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没有时候任何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单位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单位公章。
5.1.1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签字。
5.1.2 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不允许用专用章代替。
5.2受理机关意见
表明负责实施许可审查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受理的意见。结论意见分为“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受理);“不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不受理);“不同意下列种类、级别、品种的受理(指部分受理),在此栏内要注明清楚。对全部不受理或者部分受理的,按照规定,要正式发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因此,要在此栏内注明不受理通知书的编号。
5.2.1经办人:由具体负责承办受理人员签字。
5.2.2负责人:具体负责承办受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可按照各自的许可程序的有关要求决定。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为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
5.2.3 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书后编排。在没有统一规定前,由受理单位自行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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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近几年工作情况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制造情况,新申请的可不填写。
6.2 年份:按年填写,如1999、2000、2001、2002。
6.3 代表产品品种(型式):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填写许可设备品种(型式)。如取得种类为锅炉的、类别包括蒸汽锅炉的,则制造的产品品种,可为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则分别填写。如果分类中没有品种(型式)的含义,则可只按设备类别填写。代表产品品种填写的范围,应该能够与4.1.3和4.1.5一致,作为在许可审查时的制造历史依据。如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6.4 产量(数量):填写制造出厂的产量,以台、只、个数量计,具体填写时,可不填写单位。
6.5产值(万元):填写制造出厂产品的产值,以万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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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申请单位资源
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基本资源情况。
7.1.1 占地面积:填写与申请制造许可有关的企业办公、生产等占地面积。
7.1.2 厂房面积:填写与申请制造许可有关的厂房建筑面积。
7.1.3 曝光室面积:填写用于进行射线无损检测的独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房间面积。
7.1.4 设计人员数:具有设计能力的制造单位,设立了专门的设计机构,填写其中的具有设计能力的设计人员。
7.1.5 检查人员数:填写在生产各个工序中专门从事检查工作的人员数。
7.1.6 无损检测人员数:填写具有无损检测资格的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数。
7.1.7 焊接人员数:填写具有焊接资格的从事焊接工作人员数。
7.1.8 其他专业人员数:填写除7.1.4,7.1.5,7.1.6,7.1.7以外的担任各项专业工作的人员数。
7.1.8 设计能力:填写有能力和资格承担的设计设备品种数。
7.1.9 年产值:填写设计或者计划能够达到的年产值。
7.2 各部门人员组成
填写各科室、生产车间的人员情况
7.2.1 部门:填写科室、车间的名称。
7.2.2 部门负责人:填写部门负责人,如科长、车间主任的姓名。
7.2.3 部门人员数:填写科室、车间的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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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
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按要求必须持证的管理、专业人员、作业人员。包括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但不包括与制造无关的单位其他持证人员。页数不够,可另附页。
8.1.1 作业项目:按规定持证项目填写,如无损检测、焊接等。
8.1.2 学历:按具有正式学历证明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科、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填写,没有学历,填写无学历。
8.1.3 所学专业:按在职业高中、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在校所学专业填写。
8.1.4 职称:按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关职称填写。
8.1.5 持证作业:填写由质检部门按照特种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考核持证规定,填写相应持证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8.1.5.1 类别(方法):填写持证人员的类别(方法),一般用符号表示,如无损检测中的射线检测,用RT表示;焊接人员可按规定用焊接方法的代号表示。
8.1.5.2 级别(项目):填写持证作业的级别(项目),一般用符号表示,如高级射线检测人员,可用Ⅲ(级)表示;焊接人员可用项目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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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主要生产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制造应当具备的相应的生产设备及其能力,包括生产、热处理设备,其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可参见附录2
9.1.1 设备能力:填写能够满足规定要求的同一种设备能力的范围。如设备名称为卷板机,设备能力为最大板厚:70mm。
9.1.2 设备数:填写同一名称、同一设备能力的设备数。
10、第8页
10.1 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制造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议与试验仪器设备,包括理化试验设备、仪器等。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可参见附录3。
10.1.1 仪器设备能力:填写要求同9.1.1。
10.1.2 仪器设备数: 填写要求同9.1.2。
10.2 自行校验仪器设备能力
填写经过批准可以自行校验强制性检定、校验仪器设备范围,以及没有纳入强制性检定,但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周期校验仪器设备及其校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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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分包、外协情况
按照许可条件,规定可以分包、外协的生产工序、部件情况,如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容器封头制作等。主要是填写相对固定的分包、外协情况单位。特种设备上配套的成品,如安全阀、压力表一般等不计在分包、外协情况内。
11.1.1 分包、外协项目:按无损检测、热处理、封头填写。
11.1.2 分包、外协单位名称:填写负责具体分包工作的单位。
11.1.3 单位质量保证负责人: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的质量保证人员,必须对本单位的分包、外协情况予以确认,在此栏签字。
11.2 提交的文件资料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等。
11.2.1 序号:填写文件资料的顺序号。
11.2.2文件资料名称:填写提交的文件资料名称。
11.2.3 篇幅或页数:填写文件资料的篇幅或者页数,如图纸一般以篇幅表示,文字资料一般用页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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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单位认为应该申明的事项。
13 其他有关事项
13.1 申请书份数:本表至少一式四份。
13.2 申请书印制方式:申请书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构的网站上,由有关机构或者申请单位下载使用,自行用A4篇幅的70克复印机纸打印,不再进行统一印制。
13.3 填写方式申报:目前因条件不成熟,不能在网上在线填写申报,也不能利用软件填报建立数据库,只能下载用一般文书格式进行填报。我们将积极创造条件,首先能够利用软件进行填报,再争取尽快能够在网上进行填写申报,和建立数据库。
13.4 填报中问题的处理:在表格下载中,存在问题,请与相关网站联系;对表格填写内容的问题,请与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联系,联系电话82262240。
附录1:特种设备种类、类别(组别)
附录2:填写式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主要生产设备状况
附录3:填写式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主要检验与试验设备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