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进入到了下半年,对于中国停车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一切都在发生着可喜的变化。全国各地政府都不约而同地开始出台或即将出台最新的停车政策,大有“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现象级表现。一直以来为大家所叹息停滞不前的停车相关法规或政策瓶颈,如同全面开启的历史车轮,各地争先恐后地纷纷往前掘进。这,兴许就是量变到质变的开始。2015,堪称中国停车政策的元年。本刊编辑部搜集整理了最近一段时间七个城市以上的停车政策动态,以此为证。
青岛
《办法》和《规划》进入征求公众意见阶段
看点:2020年新增车位92.7万个/机械式停车等立体停车方式将得到大力的推广
《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停车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目前正在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两份文件要求,青岛市将加大停车场规划管理力度,充分利用市场行为撬动社会和公共两种资源,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临时停车场设置等方法破解停车难。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青岛市内三区及崂山区现有机动车保有量61.61万辆(汽车保有量约为52万辆)。根据调查,市内三区及崂山区现有停车泊位35.2万个,其中,路外停车泊位31.4万个,占89%;路内停车泊位3.8万个,占11%。停车需求为70.2万个(不包含公交车和货车等专用车辆停车需求),是现状停车泊位的2倍。
根据有关规划,至2020年,青岛市规划新增停车泊位92.7万个。其中,结合项目配建停车泊位86.7万个,建设公共停车场243处,新增停车泊位6万个。停车泊位总数达到127.9万个。较2014年增长约3.6倍。泊位数与机动车比例为1.2:1,达到国际公认的合理比例。
文件加大了对停车场建设的政策扶持。市、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并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引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性用地性质限制。企事业单位可依法利用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要求的,可依法利用周边相邻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在保证停车功能、不影响区域环境的前提下,允许社会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每100平方米附加不超过25平方米面积的汽车美容、洗车及商业服务设施。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发布商业广告。
机械式停车等立体停车方式将得到大力的推广。文件要求,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大力推广垂直升降(塔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式停车设备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用。探讨利用地铁建设中施工竖井改造为机械式公共停车场。允许个人经批准后建设简易升降式停车设备,满足家庭停车需求。
停车管理上,文件要求建立权责清晰的停车设施管理体系,同时利用经济手段,提高配建停车场的利用率。鼓励绿色出行,提高群众乘公共交通出行的比率。
天津
新政全新实施 收费全面改革
看点:智能停车管理写进《办法》
日前,《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章相比,新《办法》有了更多新变化和突破。
管理部门更为明确:与原规定中停车场管理由多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划、建设、使用等不同分工进行管理相比,《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权利下放: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 同时,《办法》也对相应的区县财权进行了规定,明确停车场异地建设费与停车场经营性招标或拍卖收入上缴区县财政。
强化涉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信息公开: 在《办法》中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表述由原先规定中的2次提高到5次,并明确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未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将处罚。对于新增道路停车泊位,除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外,《办法》第十三条还新增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停车场经营关系更清晰: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改为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
智能停车管理写入《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天津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引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引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引导设施,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2015年7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还印发了《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并就配套文件《天津市机动车收费改革方案》进行了官方解读和发布。
太原
发布实施意见 逐步增加泊位供给
看点:7项保障措施/多种形式建设
2015年6月,山西省会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太原市2015年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从2015年起,太原市将逐年增加全市公共停车泊位供给。今年将新建10000个公共停车泊位,其中利用立交桥下空间建设停车泊位4500个,独立选址建设停车泊位5500个。
多种形式建设:太原市将用多种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具体包括9种形式:根据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库);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等地下空间,高架桥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对既有公共停车场(库)进行扩容改造;建设项目超出配建比例,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库),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地上停车库;对未开发地块局部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在住宅小区空地上,征得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在小区自有土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停车库;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或政府储备地块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库);在部分交通条件允许的路段划定临时和错时停车位。
多个渠道筹措资金:在筹措资金方面,太原市将采取优先支持龙投、国投等政府国有投资公司,采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停车场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在规划停车场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社会资金采用PPP等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提出七项保障政策:《实施意见》还提出了规划、用地、商业配套、费用减免、停车收费、运营、审批等七项保障政策。在费用减免方面,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照相关规定,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占用绿地、道路等,由停车场建设主体按审核预算缴费,相应主管部门恢复。
建成后,停车收费按照“地面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商业区高于住宅区”的差异化收费标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受益”原则,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政府定价,并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开放自有用地内部停车场。
《实施意见》强调,公众开放的新建停车场(库),不得挪为他用,一经发现,将取消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停车场(库)及配套商业经营权,并依法予以处罚。
武汉
“停车场年”频频出重拳
看点:七项鼓励政策
今年是武汉市明确提出的“停车场年”,因此当地政府针对停车政策频频放出大招。2015年4月召开的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就透露,该市将出台七项政策鼓励停车场建设缓解停车难,今年内武汉市中心城区要新建停车位1.5万个以上。
截至目前,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90万辆,较上一年度增长21%。据统计,中心城区机动车总需求约132万个,将已规划的约4万个路内临时泊位计算在内,中心城区提供的总停车泊位约106万个,停车泊位缺口约为26万个。
武汉市提出,新建的公共建设项目及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要求配建停车位。针对医院、商场、学校、银行停车难问题,武汉市提出,停车位不足的公共服务部门,要利用单位空闲地或采取与周边单位合作的形式建设停车场,尽量不将本单位职工或外来办事人员、客户的车辆推向公共市政道路。同时,鼓励公共服务部门积极建设停车设施后对社会开放,包括错时开放等。对具备增配停车设施条件,却仍占用相邻道路停车的,由辖区政府会同公安交管等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自建停车设施,限期退出占用道路。
很多老小区原来就没有规划停车位,不少老小区居民停车被迫停在公共道路上。对此,武汉市提出,在老旧住宅区,由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业主委员会集中业主意见,选择合适的场地建设停车设施。
武汉市提出,年内全市中心城区要新建停车位1.5万个以上,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市政城建计划,纳入绩效目标予以考核。
七项鼓励政策:
1、公共停车场按成本划拨供地
项目用地原则上按成本划拨供地,已建成社区经业主大会同意,且符合规划的,可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收费、收益分配由业委会与投资企业约定。
2、自有土地建停车场免收出让金
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项目报建过程中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设施,免收土地出让金,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项目保荐过程中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3、社会投资停车场自主定价
除其他法规必须实行政府定价的场所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但收费水平保持相对稳定。
4、每超建一个泊位减免8000元配套费
按照相关标准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并免收相关规费。同时,每超建一个泊位,另减免800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鼓励单位停车场对外收费经营
单位或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满足自身需求外,可以采取错时对外开放等方式收费经营。
6、简化审批手续
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施工图实行集中联审。临时停车设施方案通过联席会议审批。
7、加强指示系统建设
加强停车诱导指示系统建设,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周边一定范围内占道停放车辆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