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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6-05-09  字号         颜色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环境,缓解长期以来停车难的问题,现就加快我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重点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城市公共停车体系。2016年,全市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保底数2000个(其中中心城区和武夷新区1000个,建阳、邵武、武夷山、建瓯各200个,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各50个)。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保底数4000个(其中中心城区和武夷新区1500个,建阳、邵武、武夷山、建瓯各500个,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各100个)。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
  二、明确主体责任
  (一)建设部门:牵头落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组织规划、国土、人防、交警、供电等部门完成公共停车选址。具体负责征迁、建设、资金筹措、收费许可、运营管理等工作。指导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停设施建设。
  (二)规划部门:加快出台规划编制,2016年6月完成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提出5年滚动建设计划;探索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库,合理利用居住区地下空间;支持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
  (三)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及时办理用地红线和备案文件,简化用地手续和相关登记手续。
  (四)供电部门: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充电设施。优先考虑在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地建设停车场公共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
  (五)人防部门:一是对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二是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要逐步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三是人防异地建设费应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六)经信部门:加强智能化管理。建立健全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天地图平台建设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开发推广具有实时交通、公共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收费等功能的手机APP软件,提高车位使用效率。
  (七)交警部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停车设施功能。要在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居住区周边街巷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满足居民过夜停车需求,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允许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
  (八)工商及卫生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时,要对产权性质进行审核,属于停车场性质的产权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16年2月份以前颁发出去的在次年年检时应予以取消,确保停车场不得挪作它用,只能停车。
  三、明确运营方式
  (一)政府主导。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部分停车场项目,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牵头落实,财政、发改、规划、国土、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鼓励社会参与。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
  (三)鼓励国企增投。鼓励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提供有规模、有品质、有效益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
  四、明确政策界线
  (一)确保项目用地。国土部门要采取灵活方式供地,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建设。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公共交通设施”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公共停车设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二)健全停车服务收费机制。一是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等因素协议确定。二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定价标准。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明确定价范围。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四)加大金融支持。一是减免相关收费。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包括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和建设项目按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超额配建的停车面积,全额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二是加大金融服务。对收益比较低甚至暂时经营亏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贷款贴息等方式,解决前期盈利问题。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机构通过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引导国开行、农发行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抵押物贷款,并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投资人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停车场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支持公共停车场滚动开发。三是增强财政支持。鼓励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支持,2016年新发行债券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对公共停车设施PPP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闽政办〔2015〕69号)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到2020年前,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除新开工工程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外的公共停车位建设给予每个泊位5千元补助,列入PPP项目或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企业发债贴息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
  (五)保障产权权益。对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简化产权确认手续,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采用BOO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地政府享有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五、明确考评标准
  (一)成立领导班子。市政府成立南平市区停车场建设协调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市本级停车场建设工作。
  组长:由市政府廖俊波副市长担任。
  副 组 长:由市政协林文志副主席、市住建局杨新仪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供电公司、人防办、交警支队、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同志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副调研员郑灿华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住建局城建科、规划局市政科、国土局用地科、交警支队科技设施大队等负责人担任。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确保停车场建设工作有效完成。
  (二)建设时间安排。今年全市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场2000个以上,总的时间要求是今年5月前完成规划、立项、招标等前期工作,5月进入全面施工阶段,10月完成建设并组织验收,年底投入使用。至2020年前的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建设。
  (三)列入绩效考评。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2016年共建美丽南平“六个一”考评细则,分值10分,其中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得满分10分,开工建设得4分,完成前期得1分。
  (四)建立督查机制。省政府已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作为2016年“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将于6月和12月进行重点督查。我市将由市住建局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的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使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