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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徐州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来源: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日期:2019-06-26  字号         颜色  

重大利好!徐州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为缓解机动车停车难问题,江苏省徐州市出台《关于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意见》。

 鼓励闲置场地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用地或自有产权车位,在符合规划和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建设或将各类平面停车场改建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鼓励各区、各办事处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利用居住区和单位、个人自有用地设置地面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在不影响交通与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或者对现有平面停车场机械立体化改造;


■单位或个人在居住小区红线内空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或者对现有平面停车场机械立体化改造;

■各区、各办事处在城市闲置空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等情形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通过联席会议方式确定建设方案并实施。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在制定招投标条件时,应当以特种设备制造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修理)相关资质作为招标评标条件,不应以传统建筑企业相关资质作为招标评标条件。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实行申报管理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实行申报管理,由用地权属单位或授权法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用地属于共有的,住宅小区类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或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关职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居委会应征求居民意见。

■属于城市闲置空间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辖区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或由联席会议确定申报主体。

在满足交通、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机械设备安装类的公共停车设施由建设单位向辖区停车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现场勘查后将建设方案报市停车办,市停车办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交通、消防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定,由辖区政府在项目现场对设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为相关项目办理开工告知、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及使用登记手续。

设备安装质量经监督检验合格并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凭设置方案、审验相关手续等资料到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手续。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合理选择位置

利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及利害关系人同意。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城建〔2015〕142号)执行,并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做好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声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

机械式停车设备临街立面的样式应与周边建筑物外立面和市容环境相协调,按照《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进行统一规范。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经营、使用、检验,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得占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机械式停车设备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须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拆除机械式停车设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无偿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