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停车贵、停车乱,对这些困扰市民的城市问题如何进行整治?6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高校学者、法律专家等就《条例(草案)》内容,围绕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僵尸车”长期占用资源、临时停车场补建、道路停车位该如何管理等难点、热点问题展开讨论。
热点一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声音:“应租不租”的法律责任要明确且细化
近日,居住在凤岭北某小区的李女士在业主群里求助,希望租到一个车位停放车辆。她告诉记者,为了租车位,她多次奔波物业公司却无果,明明有空余车位,但还是一位难求。记者了解到,住宅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是导致小区停车矛盾突出的问题之一。
针对该问题,《条例(草案)》对“只售不租”做出相关规定,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居住。居住区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合理的停车需求。
与会专家表示,该条规定从法治层面解决痛点,但对“只售不租”的法律责任应该进一步细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彭荣汉建议,“‘应租不租’,不让业主有偿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从应租而未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每个泊位每日处100元罚款;出租给业主或小区经营所需以外人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从出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每个泊位每日处200元罚款。”
“建议应对车位最长租期有所规定,避免出现出租20年送50年甚至租70年的情况,约束变相销售行为。”市人大代表、邕宁区住建局局长黄炜指出。
热点二
“僵尸车”占用公共资源
声音:业委会或物业可以自行或外聘公司拖移
记者在走访时有市民反映,小区里有些“僵尸车”,一停就是好几年,占用了公共车位,影响业主需求。如何管理“僵尸车”,成为与会专家热议的话题。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联系“僵尸车”的主人,如联系不上,或者车主不配合挪走车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车辆停放情况拍照、粘贴车辆驶离提示,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车辆停放情况进行核实,并将车辆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广西润和物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继红建议,是否可以在上报相关部门至拖移车辆这段时间内,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外聘车辆拖移公司将车辆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所产生的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停放人承担。
彭荣汉则建议,将该条款中的“长期占用”修改为“连续占用超过30日”。根据《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该条款中规定,“僵尸车的处置款项超过20年无人申领的,上缴国库”,建议将20年修改为6个月。
“建议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可以对车辆停放情况拍照、粘贴车辆驶离提示,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的规定中增加一项‘利害关系人’等寻求救济的权利主体,并在该条款中增加‘时限’的规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钟锋说。
《条例(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领取车辆;逾期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拍卖或者报废,所得款项存入财政行政部门指定的留存账户。对此,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张春林副教授认为,鉴于涉及对相对权益的不利处理,建议设定一个期限的具体时间。
热点三
临时停车场如何设置
声音:应明确监督、管理等职责
停车难问题凸显,规划建设停车场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之一。关于停车场建设不足问题,《条例(草案)》设定诸多内容。例如,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临时停车场、安装机械式停车设备等。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与会专家和学者认为,目前我市各大医院和学校周边停车位的供需矛盾依然凸显,鼓励建设临时停车场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停车难问题。
钟锋认为,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在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同时应该明确,如若存在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哪些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例如责令改正、罚款、强制执行等其他措施。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高源明则建议,根据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的配置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的规定,对临时停车场也应当作强制要求。
热点四
道路停车位管理
声音: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临时停车位
《条例(草案)》明确车辆的收费标准,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需求设定机动车道路停车位的免费时段,并另行制定短时免费停车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位收费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并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区域等因素拟定停车收费标准。对于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车位使用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有论证专家还对其他收费乱象提出意见。自治区人大代表、市社科院科研所所长文晴建议,“收取停车费的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可以拒付。”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小区周边道路,且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划定道路临时停车位,以解决部分小区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
文章来源:南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