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办法》中,济南提出停车设施项目须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订的济南市公共停车场三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建设。做到有序建设、重点建设,科学引导健康出行、绿色出行。有利于实现优惠政策有计划实施,更好促进建设。
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设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审批权限下放到区。济南市静态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规划、制定计划、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查督办。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建设审批的组织实施。区政府可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审批、周边关系协调、质量安全监督、综合验收备案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集中审批,容缺受理,一次办成。建设单位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方案等资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联席会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审批(核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可据此补办立项、规划、用地、图审、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不符合审批(核准)条件的,一次性说明理由并告知补正要求。
对项目实施跟进服务,确保停车设施顺利建设。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等机构要及时跟进服务,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各相关部门对于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停车设施项目,分别负责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并行办理项目所需的手续,确保停车设施顺利建设。
坚持分类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机械式停车库项目建设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建设停车库项目的,可不进行用地审查、可不调整原审批规划;建设停车场项目的,经区联席会议审批并取得《审查意见书》后,即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