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7月2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在公共停车方面,《条例》规定,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为了满足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条例》规定,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
为了逐步缩减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条例》规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前,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单位、居民的意见。已设置的停车泊位的数量、停车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此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因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或者大修改造等需要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