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12日公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表明该决定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2日起施行。
该决定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更名为《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并针对其总则、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公共停车场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住宅区停车场及其他专用停车场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个章节,共作出49条新增或修改。
根据政策解读,《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10年颁布实施,此次修订主要针对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旨在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停车综合治理格局。
此次修订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增加了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智慧停车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政府主导确定道路停车政策、部门共治规范停车秩序等可操作、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后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新增了关于“在非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的法律义务。同时,第四十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非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时间超过72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