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州市推进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增加城区停车泊位供给,提升停车管理水平,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年内增超3万个
便民停车泊位
《方案》明确,到2021年底,福州增设便民停车泊位不少于3万个;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资源盘活工作基本完成;智慧停车系统、数据接入、移动端应用品牌升级建设基本到位;停车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建立系统完备、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停车运转体系,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
重点针对居住区、公园景区、历史街区、医院、中小学、地铁站点等区域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园林绿地、街头公园林荫下空间适当配建生态停车泊位;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
新建、改扩建项目按规定严格把关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鼓励新建建筑增加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开放,支持既有建筑物立体化改造增加停车泊位。
可用手机查看
停车泊位信息
《方案》提出,建设福州城区智慧停车系统,实现停车诱导、数据共享、接口共享、无感支付、停车需求分析等满足停车管理实际需要的功能。城区公共停车场必须建设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福州城区智慧停车系统数据交换。
2022年6月30日前,福州将升级现有道路停车泊位收费设施,利用地磁或低位视频等技术,增设科技抓拍设备和收费标识牌,实现扫码无感支付,取消现有人工收费模式。对离场不缴费的,按违反指示标志处罚。
今年底前,停车信息数据将通过微信、“e福州”等渠道实时共享,市民可用手机查看公共停车场分布、泊位数量、剩余泊位等信息,实现精准诱导停车和精准诱导路径。
2022年6月30日前,沿主次干道和商圈、医院、景区配建及周边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数大于100个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停车诱导电子屏,实时显示剩余泊位数。
停用一批
问题监控设备
《方案》明确,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路面民警执法和电子抓拍相结合的方式,重点严管重罚火车站、汽车站、医院、景区、商贸综合体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和主次干道违法停车,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法予以拖车。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单位违反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园林绿地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福州将实施“6+N”柔性规范执法,停用一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违法停车查处量大,尤其是轻微违法停车查处量大的监控设备。
部分交通违法
可以教育免罚
《方案》提出,推行“文明出行,教育免罚”,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上街(高新区)范围内,对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连续3个月在福州市范围内未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违反规定停车的通过短信进行警告教育,不记分、不罚款。
落实违法停车“首次违法警告”处罚措施,对违法停车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3个月内车辆在本县级辖区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所涉及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予以警告处罚。
在非禁停道路、双向四车道(不含)以下道路,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路侧平行式临时停车上下客,即停即走。
允许在上下学时段接送学生车辆和校车在学校周边道路有序临时停放;允许城市生活配送车辆在城市次干路、支路非高峰时段临时停车装卸货;允许正在执行任务的应急抢险、市政维护、行政执法等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
对在人行道沿街建筑物规划红线以内且在道路红线以外的空地停车(路外停车)的,不予抄告处罚;对于在现场的违法停车驾驶人,经督促后立即驶离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实行差别化
停车收费政策
《方案》提出,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原则,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鼓励居民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通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利用小区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