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车库协会网站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来源:中国重机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日期:2021-11-24  字号         颜色  

        2021年10月11日,《惠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惠州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规模相较过往出现了较大变化,汽车出行已成为人民群众主要出行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停车难”问题也逐渐浮现。如何治理“停车难”问题,成为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必须面对的城市治理课题。

        2021年10月,全市汽车保有量突破150万辆,惠州市公共区域停车位严重不足,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较为滞后,导致中心区特别是核心区以及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场所停车难问题尤为突出,不但严重影响了市民出行、工作和生活,也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通过立法对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予以引导和规范,对我市破解“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形象和保障市民生活幸福感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共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停车场定义分类

目前,我国对于停车场分类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办法》借鉴了国内先进地市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对停车场进行了定义,将我市停车场总体分为三类,即是: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其主要面对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主要包含以下停车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智慧公共停车楼、个人投资的开放性经营停车场以及各类公益单位(景区、博物馆、医院等)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等。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内部停车场。其主要特征是仅面对特定对象开放,主要包含以下停车场: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不对外开放的住宅小区内部停车场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主要包含由公安交警部门划设的限时停放道路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泊位以及当前由交投集团进行收费管理的收费停车泊位。

(二)关于职责分工规定

《办法》改变了过去政府部门部分职责交叉不清的现象,实现规范化管理,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指导停车场规范化管理以及停车场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道路违法停车行为查处等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确定的具体职责以及各自的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的要求

《办法》对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提出如下管理要求:一是若实行收费管理的,则收费标志牌设在停车设施入口正面及缴费地点的醒目可读位置,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三是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位标线;四是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安装车轮定位器和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五是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六是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七是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

《办法》设置了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规定、规定了道路停车泊位的运营要求和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其中,包括明确公安机关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调整。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缴纳道路停车服务费;二是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三是在停车位标线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四是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五是按照规定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设施;六是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关于公共停车场需办理的手续

除依法办理商事、税务登记手续外,公共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一是营业执照;二是停车场土地使用权属相关材料;三是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以及停车位类型、数量等材料;四是停车场设施、设备清单;五是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六是停车场收费标准;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法》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其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现场或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提交上述材料。

除此之外,《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将停车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至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其他采用信息化管理的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可以将停车位使用数量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这是为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相关信息,便于进一步的规范管理。

(六)关于临时性停车场管理措施

《办法》对临时性停车场进行分类,一类是利用储备土地、暂时不能开发的土地等设置的临时性停车场;另一类是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内设置临时性停车场。

1.利用储备土地、暂时不能开发的土地等设置的临时性停车场应当满足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投入使用前的数项规定的条件,且不得违反国士空间规划,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和城市景观。其出入口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若出入口途经人行道的,应按照要求设置交迫标识标牌,对占用人行道区域进行道路适应性改造。临时性停车场服务期终止时,占用人行道区域应无条件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进行恢复。

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内设置的临时性停车场主管部门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的使用应符合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且不得占用防灾空间、消防通道、绿地等区域,不得妨碍行人、非机动车安全通行,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空间相关规范。

(七)关于使用地桩、地锁、石头、家具、水泥墩、反光锥、非机动车等障碍物私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为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避免公共资源被私人随意侵占,《办法》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违反规定放置障碍物或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关于价格杠杆的作用

在立法上完善停车收费机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要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结合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将“有形的手”(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与“无形的手”(市场价)相结合,引导市民绿色出行,规范停车。并逐步把地面的车辆分流到地下,路内车辆分流到路外,保障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