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节选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交通排堵保畅重点工作的要求,在中心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着眼于举办2010年世博会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全面规范和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按照区域差别管理的原则,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管理、价格手段和信息化技术,提升停车管理和服务水平,调控内环线内特别是重点区域停车泊位的数量和功能结构,进而调节机动车的使用需求,有效控制重点区域内机动车总量,减少路内停车,引导车辆入库停放,促进交通排堵保畅。
二、 管理要求
(一) 规范道路停车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
1、道路停车场设置
道路停车场设置遵循“从严控制、有限供应、差别对待”的原则,在确保道路畅通的前提下,按照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条件及标准实施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工作。道路停车场设置按重点区域、内环线内其他区域、内外环线间(含外环线外城镇)实施差别化管理。
重点区域包括由中山南路、中山东二路、中山东一路、苏州河(南岸)、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中山南路所构成的区域,以及徐家汇商圈(由肇嘉浜路、宛平南路、南丹东路、天钥桥路、中山南二路、漕溪北路、南丹路、宜山路、宜山北路、广元西路、华山路、肇嘉浜路所构成的区域)和小陆家嘴地区(由东方路、张杨路、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
5、道路停车场内违反付费规定行为处罚
对服务过程停车的道路停车场,可实行限时停车,包括规定最长停车时限及停车人应预先购买停车时间并在所购时间内驶离两种情况,对于未在限时或所购时间内驶离的,由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责令补缴超时部分停车费,并予以处罚。罚款实行“罚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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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利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
1、提高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最低限价。道路停车收费采用政府定价,白天(7:30-19:30)停车按时计费;夜间(19:30-次日7:30)停车按次计费;为周边居民提供夜间及周六、周日、国定假日停车服务的,可按月收费。道路停车场不分车型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各区域重点路段收费标准可高于最低限价,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可适当降低,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交通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根据具体情况,部分路段夜间按次收费的起始时间可提前到17:30或顺延至22:00。
调整后各区域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如下表:
区域 | 白天 | 夜间 | 包月(夜间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 | |||||
人工收费 | 咪表收费 | |||||||
首小时内 | 超过1小时后,每 30分钟 |
首小时内按 | 超过1小时后,每 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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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分钟 |
15~30 分钟 |
30~60 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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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 |
15元 | 10元 | 4元 | 4元 | 7元 | 10元 | 10元/次 | 400元/月 |
内环线内其他区域 | 10元 | 6元 | 3元 | 3元 | 4元 | 6元 | 8元/次 | 300元/月 |
内、外环线间(含外环线外城镇) | 7元 | 4元 | 2元 | 2元 | 3元 | 4元 | 5元/次 | 200元/月 |
2、公共停车场(库)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改进计费办法,鼓励机动车进入场(库)停放。公共停车场(库)在执行现行按等级计费规定的基础上,最高收费不超过每小时10元;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允许并鼓励经营企业降低收费标准。
3、对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库)收费继续实行调价备案管理。有关经营企业在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天向所在区(县)物价局和区(县)交通管理部门(或市运管机构)备案。
4、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对社会开放,收费标准参照公共停车场(库)标准执行。